职工咨询,如果向用人单位讨要加班费,一定要劳动者举证吗?
仲裁和诉讼的一大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劳动者认为存在加班及用人单位欠付加班工资情况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劳动者的举证义务不是无限度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用工情况的大部分证据均掌握在单位手中,而考勤记录实践中都由单位保管。单位应当提供考勤记录,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倒置”。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故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加班的证据及加班工资的支付凭证保留两年备查,在两年期限内,用人单位具有法定的保留义务。因此,对两年内的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因用人单位掌握着劳动者加班与否的证据及考勤记录,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两年以内的考勤表、工资表,用人单位应当举证,劳动者如要追索两年以前的加班费用,需要自己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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